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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宝马油脂设备有限公司、太仓市宝马油脂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与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宝马油脂设备有限公司,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宝马油脂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宝马油脂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商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154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6900元(开户银行:吉林银行辽源西宁支行,账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