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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潘龙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261号罪犯潘龙,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潘龙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自2014年第一季度至2014年第四季度,获得三次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共获监狱四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潘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龙减去余刑。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 怀审 判 员  张 立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