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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心组与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心组,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林心组,井陉矿务局一矿砖厂退休。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井阳路。法定代表人:李明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心组与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心组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心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心组负担。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