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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应龙善 牛军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龙善,牛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应龙善,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军萍,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应龙善牛军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界行非审字第0010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二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83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龙善牛军萍在金融机构存款84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霏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