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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谢春河与马海盛、汕头市龙湖区尚格装饰设计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盛,谢春河,汕头市龙湖区尚格装饰设计公司,黄文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盛,男,汉族,住址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春河,男,汉族,住址汕头市,身份证号码×××0737。委托代理人巫晓伟,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尚格装饰设计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庄中区。法定代表人黄文毅。原审被告黄文毅,男,汉族,住址汕头市金平区。上诉人马海盛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海盛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汕头市××区,本案应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悉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均位于汕头市××区。因此,本案应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谢春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装饰装修工程而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2份《欠条》对履行地未作约定。经查,施工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