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郝振海、杨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郝振海,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17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被执行人:郝振海被执行人:杨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振海、杨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公证处(2012)承县证经字第229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王子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