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商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梁福秋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梁福秋,倪鹏国,倪嘉,宫顺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商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福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守娟,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福秋。原审被告倪鹏国。原审被告倪嘉。原审被告宫顺成。上诉人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梁福秋、原审被告倪鹏国、原审被告倪嘉、原审被告宫顺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上诉人青岛三和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