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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林,徐丹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徐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44号申请人陈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春莲,女,汉族。申请人陈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徐丹系申请人陈林之妻。申请人陈林称被申请人徐丹于2015年4月20日自楼上坠地受伤,被送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万州区骨科医院治疗现仍昏迷。经申请人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丹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发性脑干损伤等复合型损伤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急诊科ICU抢救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期,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陈林及被申请人徐丹的委托代理人对此鉴定结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