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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正浩与乔显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浩,乔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浩,农村居民,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小阵村264号。被执行人乔显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浩与被执行人乔显强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