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调确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玉宝、李瑞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宝,李瑞,汤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调确字第0001号申请人:王玉宝,女,1935年11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李瑞,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汤雪华。,女,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王玉宝、李瑞、汤雪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钱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汤海滨生前与李瑞系夫妻关系,汤兴宝(1986年8月因死亡注销户口)、王玉宝分别系汤海滨的父母,汤雪华系汤海滨与李瑞的独生女。2013年9月19日,汤海滨因病去世,就汤海滨与李瑞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购置的两套房产(江阴市文定三村31幢403室、江阴市园通路41号304室)在汤海滨死亡后如何分配的事宜,王玉宝、李瑞、汤雪华于2015年5月13日共同向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了2015-07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李瑞与汤海滨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屋:一套座落于江阴市文定三村31幢403室,面积为159.44平米(房澄字010502728),另一套座落于江阴市园通路41号304室,面积为152.54平米(房澄字010403012),王玉宝同意将该上述两套房屋其中她个人所得的份额全部归孙女汤雪华所有。二、李瑞同意赡养照顾婆婆王玉宝并共同居住生活至王玉宝百年,王玉宝将来的生老病死全部由李瑞负责承担。三、该协议经几方当事人签字后即行生效。凭该协议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别无其它纠葛。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各申请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各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各申请人充分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07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晓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