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财忠与邹琼、沈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财忠,邹琼,沈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林财忠。被告邹琼。被告沈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财忠与被告邹琼、沈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财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财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林财忠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旺人民陪审员 刘福华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雄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