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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财忠与邹琼、沈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财忠,邹琼,沈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林财忠。被告邹琼。被告沈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财忠与被告邹琼、沈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财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财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林财忠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旺人民陪审员  刘福华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雄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