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王家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王家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张丽君。委托代理人黄敏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君与被告王家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此款已由张丽君预交),由张丽君负担。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