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王家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王家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张丽君。委托代理人黄敏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君与被告王家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此款已由张丽君预交),由张丽君负担。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