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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薛国强与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钟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强,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钟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薛国强,男,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大同。身份证号码:×××5615。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住址: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钟立。被告钟立,男,汉族,住。原告薛国强诉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钟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钟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设计图纸,包人工。包部分装修材料,装修工期90天,工程造价81980元装修原告坐落在四会市东海明珠23幢701号房屋。2013年10月9日开工后,原告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65500元,但被告在2013年11月25日就停工,后多次找被告负责人钟立协商,被告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装修款,据此,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2、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退还第二期工程款24500元;第一期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3、对已施工项目按合同约定保证质量;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钟立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原告与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图纸,包人工。包部分装修材料,装修工期90天,工程造价81980元装修原告坐落在四会市东海明珠23幢701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共41000元给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但被告未按工程进度进行施工,至2013年11月下旬四会市东海明珠23幢701号房屋装修工程完全停工。2013年11月25日,原告不知道装修工程停工的情况下,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钟立24500元。之后原告与被告负责人钟立协商无果,房屋装修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24500元,解除合同。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四会市帝豪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直至停工,导致装修工程无法完成,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在装修工程停工之后,其负责人钟立收取原告24500元,该款项是没有用在房屋装修工程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薛国强与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钟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薛国强24500元。本案受理费456元由被告四会市帝豪品味装饰有限公司、钟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志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少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