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冬叶与被告吴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冬叶,吴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989号原告何冬叶。被告吴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冬叶与被告吴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冬叶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冬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冬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还原告何冬叶。(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