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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中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翟繁虎与杜艳芳、曹福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繁虎,杜艳芳,曹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中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翟繁虎,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永济市卿头镇王村农民。被执行人:杜艳芳,女,1963年1月31日生,汉族,永济市皇厨食品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永济市。被执行人:曹福成,男,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永济市检察院干部,住永济市。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运中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翟繁虎诉杜艳芳、曹福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艳芳、曹福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运中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