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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执字第0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振玉与张浩、段月侠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玉,张浩,段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10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玉,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浩,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段月侠,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15号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浩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集镇的房产(房地权证编号2013029**);并将申请执行人王振玉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市区刘园新村的房屋所有权(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号)予以扣押。现该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振玉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市区刘园新村的房屋所有权(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号)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