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苏勋唐、安茂芹等与山东一达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勋唐,安茂芹,许传美,苏乘是,山东一达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冯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苏勋唐,无业。原告:安茂芹,无业。原告:许传美,无业。原告:苏乘是,学生。法定代理人:许传美,汉族,无业,系原告苏乘是之母,住日照市东港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一达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空二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杜江涛,局长。委托代理人:牟善刚,该单位职工。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冯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聊城路北、山海路南、青岛路西。法定代表人:秦四文,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洪彩,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勋唐、安茂芹、许传美、苏乘是诉被告山东一达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一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冯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勋唐、安茂芹、许传美、苏乘是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勋唐、安茂芹、许传美、苏乘是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苏勋唐、安茂芹、许传美、苏乘是负担。审 判 长 席秀梅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人民陪审员 汉京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