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贾春梅与吴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梅,吴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贾春梅,女,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海全,男,汉族,33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梅诉被告吴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贾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