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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4日生一男孩王某甲。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无家庭观念,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近两年来,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经常夜不归宿,而且还有赌博恶习。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无悔改之意,而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综上,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已忍无可忍,而且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1份。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当庭予以认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本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9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6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遂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其抚养;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有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沟通,不能相互包容和谅解,导致原、被告现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