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兴华与被告谢士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华,谢士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黄兴华。委托代理人黄士玉。系原告黄兴华之女。被告谢士迎。原告黄兴华诉被告谢士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兴华于2015年5月19日以谢士迎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黄兴华负担。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