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兴华与被告谢士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华,谢士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黄兴华。委托代理人黄士玉。系原告黄兴华之女。被告谢士迎。原告黄兴华诉被告谢士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兴华于2015年5月19日以谢士迎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黄兴华负担。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