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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法庆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法庆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法庆,曾用名金阿庆,原系本县武康镇三桥村委员会书记,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法庆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法庆及其辩护人吴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法庆在担任本县武康镇三桥村委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施某、陈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2月,被告人金法庆利用其担任武康镇工业园区三期扩建区块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在武康镇三桥村“和美家园”建设墙面粉刷(白化)工程上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施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11月,被告人金法庆因害怕查处,将该100000元退还给施某。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金法庆利用其在武康镇三桥村“和美家园”建设绿化工程上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陈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法庆自动投案,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向施某追回赃款人民币10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金法庆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金法庆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法庆在担任本县武康镇三桥村委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施某、陈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2月,被告人金法庆利用其担任武康镇工业园区三期扩建区块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在武康镇三桥村“和美家园”建设墙面粉刷(白化)工程上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施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11月,被告人金法庆因害怕查处,将该100000元退还给施某。2、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金法庆利用其在武康镇三桥村“和美家园”建设绿化工程上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陈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法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向施某追回赃款人民币100000元,上述赃款共计110000元现暂时扣押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法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中国共产党武康镇委员会文件、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说明、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武康镇三期工业园区扩建区块低丘缓坡场平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书、项目变更申请表、工程预算审核意见、协议书、德清县武康镇财政所记帐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账通知书、往来款票据、进帐单、三桥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记录、三桥村和美家园工程预算、全体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三桥村墙面粉刷(白化)工程招标公告、投标报价最高限额表、投标人报价、三桥村创建和美家园公路沿线墙面包装施工协议、安全承诺书、工程建设廉政合同、三桥村创建“和美家园”墙面包装工程补充协议、三桥村和美家园建设工程结算单、记帐凭证、进帐单、发票、付款单、施某和美家园建设白化工程付款说明、德清县“中国和美家园”建设创建村名单、绿化工程协议书、三桥村记账凭证、统一收据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帐单、转账凭条、取款凭条、犯罪记录查询资料、证人施某、徐某、林某、诸某、姚某、陈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法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金法庆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法庆已退清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金法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法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二、暂扣的赃款110000元由扣押单位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筱婕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