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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桂波与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山东亚东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波,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山东亚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张桂波。被告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成,董事长。被告山东亚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波与被告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山东亚东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山东亚东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永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