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朋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陈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科越,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敏,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朋辉。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陈哲。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朋辉、原审被告陈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