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729李贵武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29号罪犯李贵武,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李贵武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贵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贵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虽系病犯,能服从安排,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各方面表面较好,现考核得分4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情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贵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贵武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