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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被执行人张凤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霞,张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被执行人:张凤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与被执行人张凤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凤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