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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被告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被告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贾国庆审判员  边炳有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天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