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被告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顺平县建军综合门市部、被告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贾国庆审判员 边炳有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天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