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彩香与任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香,任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80-1号原告张彩香,女,1974年8月生,汉族。被告任高,男,1974年7月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香诉被告任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对任高驾驶的豫D-RG0**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了查封(限额60000元)。现任高提供现金6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任高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高驾驶的豫D-RG0**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辉瑾审 判 员 高建彬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