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牡商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素利与姚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素利,姚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商字第1848号原告:杜素利,农民。被告:姚佰华,农民。原告杜素利与被告姚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素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素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素利撤回对被告姚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才审 判 员  王晓晴人民陪审员  王金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卫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