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九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淑琴与张建平、马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平,马小英,张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九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一连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英,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一连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成,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琴,女,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第九师一六四团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刘璐,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款纠纷上诉人张建平、马小英与被上诉人张淑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5)叶垦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平、马小英又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平、马小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平、马小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张建平、马小英负担703元,张淑琴负担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张建平、马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杨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