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与陈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陈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偶绘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屋物业)与被告陈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春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屋物业委托代理人丁汪、被告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屋物业诉称,被告系丹阳市缇香花园19幢7室的业主。被告欠交2013年1月3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17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交纳,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4172元,并按约定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判决给付之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晓辉辩称,原告主张的物业费是2013年和2014年的,被告不知道原告物业费是年初收取还是年底收取。被告是从2013年10月份才收回房子的,之前是应当由承租房屋的陈桂香交纳。被告曾打电话给陈桂香,她说去交过,但物业公司没有人。另外,被告不交的理由是这个房屋交给被告以后开始装修时,两间门面房南面整个墙面渗水,而且渗水和盐硝很厉害,被告找物业公司来维修,但物业公司前后共拖了两个月左右才来做了防水。装潢还没有结束,又出现了漏水,并且延误了被告的装修期限和棋牌室开业的时间。开了棋牌室以后又出现了漏水,在2013年被告又自己做了一次防水,为此被告多花费3000多元。房屋漏水、盐硝问题都是房屋开发所带来的,并不是被告后来造成的。被告为此多支出的费用远远高于物业费,因此,要求将被告多支出的费用与物业费核实一下,被告2014年8月开始才在门面房开设了牙科门诊。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丹阳市缇香花园一期19幢7室的业主。该房产建筑面积为134.48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房。原、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缇香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缇香花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为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并约定原、被告的其他权利义务。原告按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到期后,因上述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另行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仍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告未能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172元,承担滞纳金56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期限为2年,但到期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另行选聘其他物业服务,原告已继续、实际履行其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并未表示反对,双方形成实际上的服务关系,被告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费41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568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期限,故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墙面渗水自行支出的进行防水处理的费用,与本案的物业服务收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17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晓辉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