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许某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农历腊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4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许某甲2001年9月30日出生,长女许某乙2007年4月27日出生。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因小事生气,至今双方长期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郭某某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被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被告许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许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腊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4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许某甲2001年9月30日出生,长女许某乙2007年4月27日出生。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结婚之前,经过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十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某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生气在所难免,但双方并无根本矛盾。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秀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培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