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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武启波与雷万钧、赵海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武启波,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宇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万钧,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赵海利,女,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启波与被告雷万钧、赵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启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其名下位于定远县张桥镇合蚌路东侧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启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海利名下位于滁州市银花新村14幢甲单元4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一年。对武启波名下位于定远县张桥镇合蚌路东侧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