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二×、张二×等与张五×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安一×,安二×,安三×,张五×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385号原告张一×。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二×。委托代理人张宝存,其他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三×。委托代理人张宝存,其他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四×。委托代理人张宝存,其他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一×。委托代理人张宝存,其他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二×。委托代理人张宝存,其他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三×。委托代理人张宝存,其他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安一×、安二×、安三×诉被告张五×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9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