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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进府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府,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035号原告王进府。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任生。原告王进府(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