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少民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少民字第42号原告宫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宫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杨某某目前下落不明,想暂时撤回起诉,待找到他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