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康莹与黑龙江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莹,黑龙江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康莹,女,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21号7栋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高政武,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康莹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费4495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