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1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起,被告人郭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彭上南一巷15号其经营的“诚信超市”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18日21时许,郭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地下六合彩”投注单据63张。为证��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起,被告人郭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彭上南一巷15号其经营的“诚信超市”内,以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18日21时许,郭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地下六合彩”投注单据63张。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黎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的六合彩投注单据50张,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病历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二〇一五��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