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荣年与XX、施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荣年,XX,施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叶荣年,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高沿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2823196510106012被执行人XX,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3407111971********。被执行人施凤琴,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长淮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31975********。叶荣年与XX、施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荣年因XX、施凤琴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施凤琴名下有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施凤琴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长淮新村32栋5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