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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强诉被告刘斌、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强,刘斌,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吕国强,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斌,男,汉族,居民。被告张兵,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强诉被告刘斌、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吕国强负担。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增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