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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谭惠棠与梁东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惠棠,梁东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72号原告谭惠棠,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慧仪,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东洪,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广州市荔湾区,现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惠棠诉被告梁东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惠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和便于本案的执行为由,要求查封被告梁东洪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冻结被告梁东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账号为6****的金额96000元。原告谭惠棠自愿以其本人的粤WY6***号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惠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原告申请有误,保护被告的权益,对原告用作担保的财产进行反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东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账户6****内上限为96000元的金额。二、查封被告梁东洪的粤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待后依法处理。三、查封原告谭惠棠的粤WY6***号小型轿车一辆,待后依法处理。上述查封、冻结财产的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原告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绍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