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齐军、熊春玲、齐雨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兴蓉,行长。被执行人齐军。被执行人熊春玲。被执行人齐雨凡。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齐军、熊春玲、齐雨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津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齐军、熊春玲、齐雨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以(2014)新津民保字第1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齐雨凡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南路*号*栋*单元*层*号面积为**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因被执行人齐军、熊春玲、齐雨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齐雨凡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南路*号*栋*单元*层*号面积为*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