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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玉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继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玉保,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玉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由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其偿还的借款本息299711.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