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曹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魏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