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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熊保顺与刘春苹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保顺,刘春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熊保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靳岗乡刘庄村大官庄。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春苹,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李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保顺诉被告刘春苹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保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熊保顺负担。审 判 长  高立伟审 判 员  吕国燕人民陪审员  康顺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