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朋与任海燕、虞城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朋,任海燕,虞城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89号申请人:张朋,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灵璧县。被申请人:任海燕,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虞城县。被申请人:虞城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地: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张朋与被申请人任海燕、虞城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虞城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虞城县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