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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伟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小字第603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仪雪东。委托代理人周琳琳。被告贾伟,男.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琳琳、被告贾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贾伟入住十里锦城以来,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2029元,要求支付物业费2029元及违约金2000元。被告贾伟辩称,拖欠物业费属实,但原告对物业管理存在监管不到位,一个人住却按两个人收取的电梯费用;进户门一直是坏的没有人维修;煤气未开栓;房子前面有违章建筑;电梯总坏等的现象。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十里锦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取得对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贾伟于2010年6月30日入住由沈阳泰盈环达通苏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十里锦城小区,并与原告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被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202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拒不缴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十里锦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催费通知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系居住在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小区的业主,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现被告违约,故其应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物业管理存在的不到位等瑕疵问题,因被告并未提供应减收物业费的相关证据,故被告不能以此作为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2029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且原告在服务中存在瑕疵,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人民币20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贾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振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