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清文与彭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清文,彭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罗清文,男。被执行人彭万刚,男。本院在执行罗清文与彭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万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清文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紫执字第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谭家刚审判员 卢启荣审判员 田中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