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伟与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高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程伟,居民。被告高成军,居民。原告程伟诉被告高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伟诉称,2010年3月25日,被告高成军向原告借款140900元。到期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成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高成军向原告程伟借款140900元,并出具借据:“今借程伟现金拾肆万零玖佰元整(¥140900元)高成军2013.8.31日”。该笔款项借出后,被告高成军未予归还,双方因此产生讼争。上述事实,有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程伟提交的借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明确具体,结合当事人陈述,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高成军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伟借款14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志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