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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秀能与被执行人李英耀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梅秀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英耀,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梅秀能与被执行人李英耀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英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英耀给付健康权纠纷案件款3523元及诉讼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李英耀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梅秀能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英耀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