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李培文与颜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培文,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37-1号申请人李培文,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颜兵,男,住山东省惠民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颜兵驾驶的鲁M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双 搜索“”